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孔玮与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第一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2496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第一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第一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496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02月06日出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茹,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盛路138号5楼2号。

法定代表人:王彦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四川法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女,汉族,1975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泸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第一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3号。

法定代表人:曾品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小云,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07月21日受��原告孔玮与被告四川开来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开来公司)、泸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第一中心(以下简称泸州市管理第一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孔玮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川开来公司、泸州市管理第一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孔玮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四川开来公司、泸州市管理第一中心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孔玮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