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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春林、周灵斌等与成都神甲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4941号
案件名称江春林、周灵斌等与成都神甲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春林,周灵斌,成都神甲防护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4941号原告:江春林,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泽伟,成都虹桥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平,成都虹桥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周灵斌,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泽伟,成都虹桥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平,成都虹桥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成都神甲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空港二路448号。

法定代表人:张万碧。

原告江春林、周灵斌诉被告成都神甲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江春林、周灵斌在缴纳本案诉讼费之前,于2017年12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神甲防护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春林、周灵斌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神甲防护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春林、周灵斌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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