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52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乐县和瑞通讯器材经营店,经营地址山东省昌乐县孤山街与文化路交叉路口东北角(宝石鑫都)。
经营者:XX,男,汉族,1971年6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寿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昌乐县和瑞通讯器材经营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6日以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合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