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民初247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清,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城北相平地板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北山市场三期401、402号。
经营者:位相平,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7年9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浮岗镇浮岗北村行政村魏楼村**号。
实际经营者:马宝忠,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8年9月2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新庄村。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城北相平地板经营部、马宝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理由正当,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马宝忠负担,余款712.5元退还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