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初300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快乐购超市。
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木业大道***号。
经营者:范火红。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快乐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