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初217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张灿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国泰电子城,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经营者:王红革,女,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萍,女,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该电子城职员。
被告: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加达电子经销部,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国泰电子商城3-38。
经营者:邵亚兵,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婕,河北轩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国泰电子城、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加达电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