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748号之一原告: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开平区现代装备制造工业区电瓷道7号。
法定代表人:张腾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绵阳蓝奥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文武西路498号。
法定代表人:彭春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蓝奥机器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