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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开门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颖文经贸有限公司、上海碧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73民辖终843号
案件名称重庆开门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颖文经贸有限公司、上海碧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开门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颖文经贸有限公司,上海碧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美国宝拉珍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辖终8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开门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张廷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颖文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杨颖,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碧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童文煦,总经理。

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若昕,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国宝拉珍选有限责任公司(PAULA’SCHOICE,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西雅图市南第5街第705号(7055THAVESOUTHSEATTLEWA98104,USA)。

代表人:哈森·纳塔(HassanNatha),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琳,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延芳,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开门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664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开门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钱光文审判员  杨 韡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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