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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东尼酿酒有限公司、平度市仁兆冷戈庄社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2民初555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东尼酿酒有限公司、平度市仁兆冷戈庄社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东尼酿酒有限公司,平度市仁兆冷戈庄社区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555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东尼酿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广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宇琼,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迁,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仁兆冷戈庄社区超市。

经营者:于洪妮。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东尼酿酒有限公司、被告平度市仁兆冷戈庄社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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