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555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东尼酿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广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宇琼,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迁,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仁兆冷戈庄社区超市。
经营者:于洪妮。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东尼酿酒有限公司、被告平度市仁兆冷戈庄社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