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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占港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11民初161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占港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占港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1民初161号原告: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东园三洲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68424716D。

法定代表人:林汉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占港华,男,1997年9月28日,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鄱阳县,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之,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棋,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占港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变更为3万元,并于2021年5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故本院依法退还多收取的诉讼费用1,3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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