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932号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0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开发区球环眼镜店,住所地在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车站路*号。
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丹阳市开发区球环眼镜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庭审中,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