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0民初14427号原告:杭州脂老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晓城天地商业中心1幢503室。
法定代表人:严海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登华,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远,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阳县咩咩电子商务工作室,经营场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云江大道1333号3单元501号。
经营者:赵然,女,199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倩,浙江同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脂老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脂老虎公司)为与被告云阳县咩咩电子商务工作室(以下简称咩咩工作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脂老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登华、王登远、被告咩咩工作室的经营者赵然及委托代理人刘仕倩、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祎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脂老虎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赵然经营的咩咩工作室在淘宝网停止侵害“脂老虎”、“yufit”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宣传、销售带“脂老虎”、“yufit”商标的产品;
二、判令淘宝公司立即删除、清理咩咩工作室在淘宝网的店铺链接,对侵权产品进行下架;
三、判令咩咩工作室赔偿原告人民币194400元及维权所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人民币43500元,合计人民币237900元;
四、判令淘宝公司因未尽合理义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5万元;
五、本案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脂老虎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14日,是一家致力于大健康产业的现代化公司。
2016年12月21日,脂老虎公司取得第18334799号“yufit”注册商标专用权,2017年2月1日,脂老虎公司与杭州微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众公司)签订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协议,脂老虎公司受让取得第18555187号“脂老虎”商标独占使用权。
原告投入了巨大的成本用以商品的研发和市场的推广,经过不懈的努力,其生产的带“yufit”、“脂老虎”商标的饼干等商品,一经推出,就以其优良的品质受到了消费者的广泛欢迎,获得了良好的市场反响,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声誉和可观的经济效益。
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众多的侵权厂家及商家。
经原告市场调查发现,在淘宝公司运营的淘宝网上发现赵然经营的咩咩工作室开设了“大白鲨鲨鲨鲨”店铺,在淘宝店铺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其宣传、出售的商品上标注的“yufit”商标为脂老虎公司取得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包括上述商品的第30类商品。
其宣传、出售的商品上标注的“脂老虎”商标为微众公司取得,并独占许可给脂老虎公司使用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包括上述商品的第30类商品。
经公证,咩咩工作室以900元的价格销售了216盒产品,侵权情节十分严重。
依照我国《商标法》第57条之规定,被告咩咩工作室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属于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咩咩工作室答辩称,请求驳回原告诉请,理由为:1、被告销售的系列产品来源原告,正品,不存在侵权行为。
2、被告能提供完整的进货凭证,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被告销售脂老虎产品时间段获利少,原告请求赔偿明显过高。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其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允诺销售等直接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二、即使被告咩咩工作室在淘宝网上发布了涉诉商品信息的行为构成侵权,淘宝公司因没有过错也不构成侵权。
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脂老虎公司、被告咩咩工作室、被告淘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
对原告脂老虎公司提交的证据1yufit商标证、证据2脂老虎商标证及证据3独占许可使用协议,两被告无异议,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证据4、5购物及确认收货公证书,咩咩工作室对三性异议,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证据6公证实物,咩咩工作室认为公证实物外包装未显示物流单号,无法证明系其销售,本院认为,6628号公证书中记载了签收单号为957873013285号的顺丰快递的过程以及对该快递进行拆封及重新加封的过程,该公证实物外包装亦标注了6628号公证书号,结合7661号公证书显示涉案订单项下的物流信息与上述运单号一致,故可以认定公证实物即是涉案订单下所发送的商品。
证据7涉案商标使用情况,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予确认。
证据8公证费发票、证据9委托代理合同、证据10律师费发票及证据11打款凭证,该些证据符合三性原则,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被告咩咩工作室提供的证据1董杰的经销商查询结果及证据4支付宝转账及聊天记录,经当庭查验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2董杰出具的证明及证据3董杰的陈述,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确认。
证据5朱友丽的百e账户信息及后台订单及证据6与朱友丽的聊天记录,经当庭查验属实,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7从朱友丽处所购实物,与本案无关,不予确认。
证据8原告公司官网客服答复,经当庭查验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9被告后台订单记录及交易快照,该订单信息并非原告所有的订单记录,故不能证明其待证目的,本院不予确认。
对被告淘宝公司提供的证据1、2,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淘宝公司尽到注意义务,本院对证据予以确认,至于淘宝公司是否侵权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阐述。
证据3商品现状截图,原告对关联性有异议,因无法确认该id与本案商品的关联性,故不予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1日,脂老虎公司取得了第18334799号“yufit”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包括咖啡、茶饮料、糖果、饼干等,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0日。
2017年1月21日,杭州微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众公司)取得第18555187号“脂老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包括茶饮料、糖果、饼干等,有效期至2027年1月20日。
2017年2月1日,微众公司作为许可人与脂老虎公司作为被许可人签订《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协议》,约定微众公司许可脂老虎公司使用第18555187号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性质为独占性授权使用许可,许可期限自2017年2月1日至2027年1月20日。
2017年4月19日,脂老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益志申请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对其对有关网页截屏打印及购物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当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黄益志使用公证处电脑进入www.taobao.com以相应账户及密码登陆,在店铺搜索栏输入“一只哞哞”搜索,点击搜索结果中的“大白鲨鲨鲨”进入名称为“老虎饼干正品杜海涛微商健康营养脂兽老虎顺丰正品花呗分期”的商品页面,页面显示掌柜“一只哞哞”,店铺名“大白鲨鲨鲨”,淘宝价900元,交易成功216,累计评论251,口味有两种,分别为“一盒老虎”与“6块试用老虎”,查看公司店铺的营业执照信息,显示经营者赵然,名称“云阳县咩咩电子商务工作室”,之后选择口味“一盒老虎”下单购买该商品一件,支付价款900元,形成订单编号“7519043893976906”。
该网购商品于2017年4月21日送达公证处,快递公司为顺丰,单号为957873013285。
2017年4月26日,公证员监督黄益志对商品的拆封过程并拍照,随后对商品进行密封加贴公证处封条后交由黄益志保管。
2017年5月2日,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17)浙杭东证字6628号公证书。
2017年4月26日,在公证员监督下黄益志使用公证处电脑登陆淘宝网查看我的淘宝-已买到的宝贝中编号为7553821101976906的订单项下的物流,显示物流公司为顺丰速运,单号为957873013285。
2017年5月3日,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17)浙杭东证字7661号公证书。
另认定一,掌柜名为“一只哞哞”的淘宝店铺由赵然经营的咩咩工作室注册经营。
www.meiguipai.com(微众玫瑰派)的网站由微众公司注册经营,通过该网站可查询经销商资格,以及经销商可以通过该网站进行下单。
董杰为微众公司授权的经销商,授权期限自2016年6月9日至2018年6月9日。
赵然多次通过支付宝向董杰进行转账。
赵然通过微信与董杰联系,董杰确认之前发给赵然的脂老虎都是从公司系统发的。
朱友丽为微众公司授权的脂老虎商品经销商。
通过朱友丽在www.meiguipai.com网站上订单查询显示,朱友丽进货的脂老虎价格为680元。
另认定二,当庭刮开公证实物外包装上的二维码防伪标签,显示码号为02171171386346483824,原告本人使用其手机进行二维码扫描,页面显示“您好,您现在选购的杭州脂老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品的脂老虎低热量富营养食品,此产品为真品,请放心食用”。
另认定三,脂老虎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3500元及律师费40000元。
再认定,www.taobao.com(淘宝网)由淘宝公司注册经营。
脂老虎公司就咩咩工作室的被控侵权行为未向淘宝公司投诉。
本院认为,脂老虎公司系注册号为第18334799号“yufit”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及第18555187号“脂老虎”注册商标的独占授权许可使用人,该些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相应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脂老虎公司主张咩咩工作室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表现为:一、销售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在商品名称及商品口味中使用“脂兽老虎”、“老虎”字样。
关于脂老虎公司的第一项主张。
首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脂老虎公司应就咩咩工作室销售的涉案产品属于侵权产品进行举证,但脂老虎公司并未提交相应证据;
其次,脂老虎公司以其在淘宝、天猫平台无相应销售渠道即认定涉案产品属于侵权产品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第三,脂老虎公司以涉案产品售价明显低于其正品1380元的售价主张系侵权产品,根据其授权经销商的订单信息显示,经销商的购货价为680元,因此,咩咩工作室售价900元也非明显不合理;
第四,当庭查验涉案产品的防伪二维码,显示涉案产品为脂老虎公司正品,脂老虎公司主张系复制了其他正品的防伪码,但未提供证据支持;
最后,脂老虎公司关于未经其授权销售的产品即为侵权产品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
综上,脂老虎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产品为侵权产品,而现有证据显示咩咩工作室销售的涉案产品为脂老虎公司的正品,故其主张咩咩工作室销售侵权产品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脂老虎公司的第二项主张。
鉴于咩咩工作室销售的涉案产品为脂老虎公司的正品,因此,咩咩工作室在商品名称、口味中使用“老虎”等字样以表明涉案商品的品牌属于指示性合理使用,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脂老虎公司的第二项主张亦不能成立。
鉴于脂老虎公司关于咩咩工作室侵权的主张均不能成立,故其针对咩咩工作室的诉请,本院均不予支持。
因咩咩工作室并不构成侵权,脂老虎公司主张淘宝公司构成帮助侵权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脂老虎公司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杭州脂老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619元,由原告杭州脂老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