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843号原告:遵化市益久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团瓢庄乡洪水川村。
法定代表人:王华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强,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淑娟,唐山永和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唐山市瑞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卑家店镇徐家楼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周艳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滦县永恒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茨榆坨镇大石佛庄三村。
法定代表人:黄贺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遵化市益久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瑞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滦县永恒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遵化市益久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化市益久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化市益久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为25元,由原告遵化市益久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