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5748号原告:上海盼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N1591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晶,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韩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兴和北十三街9-11号2楼235。
法定代表人:范皓淩。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越,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盼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韩族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盼酷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盼酷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盼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盼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