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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禾煜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辖终1394号
案件名称上海禾煜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禾煜贸易有限公司,食全食美(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辖终1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禾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万航渡路2453号13号楼405室。

法定代表人:魏彩仙,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食全食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轩尼诗道383号华轩商业中心14楼B室X653。

法定代表人:王俊林,董事。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禾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煜公司)与被上诉人食全食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全食美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2民初20277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禾煜公司的上诉理由是:被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京东公司是京东网的权利人,京东网没有义务也无法审核上诉人产品是否侵害他人商标权,故不构成共同侵权,京东公司不是本案的一审适格被告,故本案不应当由京东公司住所地法院即一审法院审理,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食全食美公司在答辩期内未针对管辖权异议上诉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根据食全食美公司诉称,禾煜公司在京东公司经营的京东网上销售的产品使用了“食全食美”字样,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有权,并提交了公证书等证据,故本案属于侵权诉讼,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侵权诉讼的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管辖。

而且,食全食美公司在起诉时明确提出了要求二原审被告停止侵权的主张,至于京东公司是否与禾煜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属于本案实体审理的范畴,不影响管辖权的确定,故上诉人关于京东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京东公司作为本案的原审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故被上诉人选择向一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均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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