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68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东莞市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石龙广雄通讯器材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廖广文,男,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威,广东尚宽(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石龙广雄通讯器材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名称“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专利号ZL20142052××××.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东莞市石龙广雄通讯器材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威到庭参加诉讼。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证据不足,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对东莞市石龙广雄通讯器材店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