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1民初128号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3341409001。
法定代表人:郑刚,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润华,女,1992年1月23日,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润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以双方就本案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