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知民初188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婷,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雨晗,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邯山区乐天茶叶邯钢路分店,住所地邯郸市邯钢路26号一楼东侧。
负责人:方顶新。
景德镇陶瓷协会与邯郸市邯山区乐天茶叶邯钢路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
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