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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开发区松雕五金批发部、海盐县好露洁电器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83民初15036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开发区松雕五金批发部、海盐县好露洁电器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开发区松雕五金批发部,海盐县好露洁电器厂,上饶市欧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5036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开发区松雕五金批发部,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朝阳东路111号21幢5158室。

经营者:何琮龙,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琮华,系被告何琮龙堂兄。

被告:海盐县好露洁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百步镇五丰村*组。

经营者:潘路通,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欧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沙溪镇镇南新区综合大市场B座3-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8。

法定代表人:徐法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家兵,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开发区松雕五金批发部、海盐县好露洁电器厂、上饶市欧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市开发区松雕五金批发部、海盐县好露洁电器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市开发区松雕五金批发部、海盐县好露洁电器厂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山市开发区松雕五金批发部、海盐县好露洁电器厂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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