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24510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鑫永旺商店,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华街*号院*号楼1-09.经营者:卢国新。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鑫永旺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