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辖终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凤凰沱家舍得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三王阁巨里冲26号201号。
法定代表人:毕宇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沱牌镇沱牌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力,董事长上诉人凤凰沱家舍得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31民初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凤凰沱家舍得酒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31民初11号民事裁定,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
被上诉人四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没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上诉人凤凰沱家舍得酒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是对“沱家舍得”字号商标专用权发生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由于凤凰县人民法院并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商标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上诉人凤凰沱家舍得酒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兆堂审判员 文勇辉审判员 阳勇军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丰德煌代理书记员刘树雯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