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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波与郑州(东)建材大世界樱喜橱柜商行、泉州市宾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知民初48号
案件名称黄振波与郑州(东)建材大世界樱喜橱柜商行、泉州市宾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振波;郑州(东)建材大世界樱喜橱柜商行;泉州市宾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48号原告:黄振波,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雷,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旭辉,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东)建材大世界樱喜橱柜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东建材精品超市一楼B区023号,经营者韩瑞玲。

被告:泉州市宾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溪美镇山村工业路东85号。

法定代表人:洪光白。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郑州(东)建材大世界樱喜橱柜商行、泉州市宾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1年1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振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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