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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固始县豪兴五金电料水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5知民初8号
案件名称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固始县豪兴五金电料水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固始县豪兴五金电料水暖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知民初8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欢欢,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始县豪兴五金电料水暖店,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

经营者:王建华。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固始县豪兴五金电料水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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