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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威登马利蒂与义乌市海碧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06民初7463号
案件名称路易威登马利蒂与义乌市海碧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路易威登马利蒂;义乌市海碧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06民初7463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该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剑青,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霁园,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海碧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荷花南街****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HU5PJ8F。

法定代表人:周翔,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诉被告义乌市海碧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

因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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