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7615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南。
法定代表人:雷国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际坤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早谷塘二期居民房A2栋601号。
经营者:龙际坤,男,汉族,1982年9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宁县。
被告:兴盛社区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迎宾东路南侧箴言社区。
法定代表人:岳立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娇,女,汉族,1987年8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新疆昭苏县,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际坤食品经营部(经营者:龙际坤)、兴盛社区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佑珍、常双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23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舒放担任庭审记录。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际坤食品经营部的经营者龙际坤及兴盛社区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际坤食品经营部(经营者:龙际坤)、兴盛社区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际坤食品经营部(经营者:龙际坤)、兴盛社区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周 蓉人民陪审员 徐佑珍人民陪审员 常双柏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舒 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