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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裕华区尤芬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01民初1070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裕华区尤芬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裕华区尤芬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1070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靖,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华区尤芬烟酒店,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197号。

经营者尤喜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裕华区尤芬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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