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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萍乡市安源区视明光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赣03民初60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萍乡市安源区视明光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萍乡市安源区视明光眼镜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民初6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安源区视明光眼镜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北路柳园花园*号,注册号360302600310681。

经营者:贺冬华。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安源区视明光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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