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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农垦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0102民初24497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农垦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垦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24497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江红,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农垦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裕中西里46号。

法定代表人:赵筠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流生,男,北京农垦百货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农垦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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