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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兴圣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福建泉州鑫阳光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民辖终361号
案件名称福清市兴圣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福建泉州鑫阳光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清市兴圣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福建泉州鑫阳光茶具有限公司,晋江市罗山元福家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辖终3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清市兴圣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元洪投资区内(福清市城头镇黄墩村)。

法定代表人:林爱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泉州鑫阳光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县张坂镇崇山村惠南工业区(泉州恒洋餐具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理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炳权,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晋江市罗山元福家具店,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福埔SM国际广场*层吉家家世界商铺E-06。

经营者:陈新龙。

上诉人福清市兴圣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泉州鑫阳光茶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晋江市罗山元福家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初8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清市兴圣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上诉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为福州元洪投资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涉及侵害外观设计专��权纠纷的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3月7日作出法函[2005]21号《关于同意指定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指定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专利案件的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福建省有关中级人民法院专利纠纷案件地域管辖范围的批复》(法函[2009]87号)规定:“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泉州市、莆田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本案中,被上诉人以上诉人福清市兴圣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晋江市罗山元福家具店共同侵害涉案外观专利权为由,提起侵权之诉。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被上诉人选择被告之一的晋江市罗山元福家具店的住所地所在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因此,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缺乏法律依据。

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福清市兴圣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从珍代理审判员  贾晓燕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吴广强书 记 员  欧群山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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