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2281号原告:李霞,女,1980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惠盛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吴正兴,该公司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诚,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凯达百货销售部,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22号百货楼M7-11、G-02号。
经营者:周小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亚,男,198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告:诸暨市振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诸暨市牌头镇新乐村。
法定代表人:傅俊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原,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霞、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惠盛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凯达百货销售部、诸暨市振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李霞、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惠盛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李霞、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惠盛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凯达百货销售部、诸暨市振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惠盛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李霞、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惠盛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