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46顾泰来与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民终1461号
案件名称46顾泰来与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顾泰来,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14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泰来,男,1963年7月9日生,美国籍,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400号。

法定代表人:孙继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铭、XX,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顾泰来因与被上诉人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初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顾泰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顾泰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泰来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顾泰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