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6刑初352号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宏武,男,1990年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居住地长春市绿园区。
因本案于2017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现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桂清,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1862666****被告人杨冬,男,1988年9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安陆市人,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安陆市,居住地长春市绿园区。
因本案于2017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现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高海峰,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刑检刑诉[2017]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宏武、杨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岳琳、王伟涛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杨宏武及其辩护人杨桂清、杨冬及其辩护人高海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杨宏武与杨冬在未办理工商经营许可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长春市绿园区城西乡跃进村潘家油坊屯加工生产假冒的立邦、华润、三棵树、多乐士等品牌涂料。
经查实:2017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杨宏武、杨冬向长春市绿园区顺河防水保温材料经销处丁某销售36600元的假冒立邦品牌涂料,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杨宏武、杨冬向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生产资料市场国某销售19535元假冒的立邦、华润等品牌涂料。
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杨宏武、杨冬向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装潢材料市场张某销售18645元的假冒立邦品牌涂料。
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杨宏武、杨冬向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装潢材料市场杨某销售6195元的假冒多乐士、华润、立邦品牌涂料。
2017年6月6日,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稽查局大队现场查获杨宏武、杨冬生产加工的三棵树田园美油漆140桶、华润惠涂易成品油漆20桶,犯罪数额为12800元。
综上,被告人杨宏武、杨冬犯罪数额共计9377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宏武、杨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宣传页、营业执照复印件、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材料、鉴定证明、商标注册证、销售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三棵树油漆、华润油漆、多乐士油漆等照片、鉴定证明、证人张某、李某、杨某、国某、丁某、师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杨宏武、杨冬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杨宏武、杨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货值人民币93775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
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二被告人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所获得款项属非法所得,应予追缴。
侦查机关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依法予以没收。
综合本案具体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宏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
)二、被告人杨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
)三、追缴被告人杨宏武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
四、追缴被告人杨冬人民币四万元,上缴国库。
五、侦查机关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