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225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佳颖,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桥头力槟克鞋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慈溪市桥头镇上林湖村吴山南路**号。
经营者:王长金。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家悦福百货超市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华欧大道*号荣盛时代广场项目*层A4-Z商铺*****号部分,负*层地下*号******号。
经营者:邵敬国。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桥头力槟克鞋厂、南京市六合区家悦福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