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初234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晨,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花都商埠海丽洗化用品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花都百货大市场B区45号。
经营者:王建红,男,汉族,1975年3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花都商埠海丽洗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