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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851号
案件名称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8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青枫北路30号(拓展区**栋凤凰*座第*层)。

法定代表人:朱明跃。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号百度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兴,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中路****号绿景广场*栋**层A。

法定代表人:黄卫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河,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以下简称精英商标事务所)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8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精英商标事务所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精英商标事务所“精英”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侵害其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所有搜索引擎中以“精英商标”、“精英商标事务所”、“深圳精英商标”作为关键词进行推广自己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侵权行为;

2.判令百度公司删除网络公司在百度搜索推广中使用的“精英商标”、“精英商标事务所”、“深圳精英商标”关键词;

3.判令网络公司、百度公司共同赔偿精英商标事务所经济损失、合理维权费用共人民币503万元;

4.判令网络公司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上连续三十天刊登公告,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公告内容需征得精英商标事务所书面许可。

事实与理由:精英商标事务所是一家知名的综合性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于2002年8月20日在“法律服务、知识产权咨询、仲裁服务”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第3279034号“精英”商标,并于2007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

该商标于2011年12月21日被认定为“法律服务(商标代理)”服务上的广东省著名商标,且延续认定至今。

精英商标事务所的第8477140号“精英”商标于2010年7月14日申请注册,2011年8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诉讼服务、国内外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仲裁”等。

精英商标事务所的“精英”商标及字号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行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网络公司将“精英商标”、“精英商标事务所”、“深圳精英商标”设置为关键词推广其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侵犯了精英商标事务所的“精英”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网络公司和精英商标事务所属于同行竞争者,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并且侵害了精英商标事务所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百度公司在提供有偿的竞价排名服务时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且接到精英商标事务所的通知后并未断开侵权链接,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网络公司、百度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精英商标事务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网络公司、百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均提出异议。

网络公司认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重庆,因此,本案应当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百度公司认为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精英商标事务所主张的侵权事实主要发生在百度公司运营的百度搜索引擎上,该搜索引擎的服务器亦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因此,本案应当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认为,网络公司、百度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属于地域管辖权的异议。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精英商标事务所主张,网络公司在网络中侵害精英商标事务所“精英”注册商标权,实施了侵害其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百度公司为网络公司在网络上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并进行了网络公证取证,属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精英商标事务所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即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深圳市,侵权行为地位于深圳市,且本案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503万,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网络公司、百度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网络公司、百度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网络公司、百度公司各负担人民币100元。

网络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因侵权行为实施地及被告所在地均为重庆,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首先,原审裁定所述的“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网络公司并不认同。

在审判实践及学术界讨论中,侵权纠纷案件适用侵权结果发生地多有争议,原告方以自身所在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而提起诉讼,与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一般性原则相冲突。

从民诉法的基本原则考虑,本案应当移送管辖。

其次,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即使按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也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管辖权。

该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明确排除了侵权结果发生地即被侵权人住所地的管辖权。

本案中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及被告所在地都在重庆,应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也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百度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发生于互联网环境下的网络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

因本案涉诉行为无法锁定具体地址,无法依据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来确定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应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

百度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其网络服务器存放于北京市海淀区的电信机房内,应确定本案管辖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精英商标事务所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精英商标事务所起诉主张网络公司将“精英商标”、“精英商标事务所”、“深圳精英商标”设置为关键词推广其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侵犯精英商标事务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百度公司在提供有偿的竞价排名服务时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为侵权行为提供方便和条件。

根据精英商标事务所起诉的事实理由,本案属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关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本案中,精英商标事务所作为被侵权人提起诉讼,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同时本案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503万元,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精英商标事务所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因此,网络公司、百度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网络公司、百度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网络公司、百度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莹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思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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