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20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力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陈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力丰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元亮,董事长。
上诉人南京力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力丰机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131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性质上属于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被上诉人系原审原告,其在原审诉讼中主张上诉人通过其经营的网站恶意使用被上诉人注册商标并作为企业字号、域名,虚假宣传等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其所主诉侵权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佛山市南海力丰机床有限公司系涉案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指定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从2016年4月1日起,作为跨区域集中管辖发生在佛山市五区内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法院,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