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初359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光,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公稳,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津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延津县胜利路盛世华府**号楼***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谊,河南宁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延津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延津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