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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市中区衡溪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1722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市中区衡溪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区衡溪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722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倩,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中区衡溪百货商店,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八里洼路与玉函路交叉口南200米。

经营者:李亚飞,男,199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市中区衡溪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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