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722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倩,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中区衡溪百货商店,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八里洼路与玉函路交叉口南200米。
经营者:李亚飞,男,199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市中区衡溪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