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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3江苏中正警银亭研制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正中警银亭研制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09民初8123号之一
案件名称8123江苏中正警银亭研制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正中警银亭研制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中正警银亭研制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正中警银亭研制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123号之一原告:江苏中正警银亭研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红旗社区局局新2**室。

法定代表人:徐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希康,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正中警银亭研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开阳村。

法定代表人:王园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中正警银亭研制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正中警银亭研制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

2017年12月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460元,由原告江苏中正警银亭研制开发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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