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8643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利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韧,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惠又多超市,经营场所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七里营社区诚兴园小区18栋108-112号商铺。
经营者:李和平,女,汉族,1972年5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湘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惠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惠又多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惠又多超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承担。
审 判 长 柳晓寒人民陪审员 徐佑珍人民陪审员 雷伯琼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