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初309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四季美洗化批发部,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香江市场交运中心大厅二街46号。
经营者:殷首霞,女,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四季美洗化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四季美洗化批发部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