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初175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连,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相山区戚天宇烟酒店,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安康路西侧*栋***室。
经营者:戚二巧,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相山区戚天宇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崔晓光审 判 员 范向阳审 判 员 李向荣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郑泽恩书 记 员 宋 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