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452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修凤,北京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家得利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涡阳县向阳路。
经营者:崔勇。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涡阳县家得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03日立案。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