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32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弘凯油漆化工经营部。
住所地:光彩大市场二区13栋1-5号波斯工具。
经营者:冯钦芳,女,汉族,1971年5月10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桂花,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弘凯油漆化工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