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赣08知民初26号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82853875C。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娇,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经营场所江西省永丰县龙冈畲族乡龙冈村委会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MA36XRYU3T。
投资人:陈桂林,男,汉族,1993年9月9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被告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的投资人陈桂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第3579889号“”、第11994991号“老百姓”、第119949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带有“老百姓”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老百姓”相同或近似的字样;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人民币拾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在全国率先推出“平价药房”经营模式,从事药品销售的连锁零售企业。
2004年,原告的销售额激增至18.2亿元,一举夺得了全国连锁药店和利润的双料冠军。
2010-2014年,原告连续五年获得“中国药品零售企业综合竞争力百强第一名”。
2015年,原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上市首日开盘即涨停。
发展至今,原告已成功开发了湖南、陕西、浙江等22个省级市场,拥有门店5000多家,成为当下国内最具影响力的药品零售企业之一。
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
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项目上,原告曾先后于2005年2月、2015年8月获准注册第3579889号“”、第11994991号“老百姓”、第11994995号“”商标。
自2001年起,原告便在其门店店堂、宣传物料、媒体广告中等多处广泛使用“老百姓”“老百姓大药房”商标,并通过许可使用等方式,将“老百姓”“老百姓大药房”商标的使用延及子公司及门店,该商标也由此为公众所熟知。
2006年12月,第3579889号“”商标被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此后又先后于2007年和2011年分别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开设的药店店招及经营场所等多处突出使用了“老百姓”字样,并将“老百姓”登记为其企业字号对外开展经营。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应当知晓原告“老百姓”商标的知名度,但其仍在相同的服务类别突出使用“老百姓”字样,其行为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
除此之外,被告还将原告在先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老百姓”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恶意,客观上会致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关联。
因此,被告的行为还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辩称,一、其不存在侵犯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的字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办理营业执照;
2、老百姓作为普通名词,显著性弱,在中国没有知名度;
3、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仅在店招上使用了“老百姓”字样,原告诉称其在店内及营业场所多处突出使用“老百姓”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3579889号“”商标核定范围也没有包括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没有在商品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仅在其药店名称上使用,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4、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使用的“老百姓”字样与原告的第3579889号“”、第11994991号“老百姓”、第11994995号“”商标在字体、字形和颜色上均不一致。
二、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没有依据。
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位于乡镇,且店铺面积小,营业额低,原告的“老百姓”商标宣传范围小,没有达到人人熟知的程度,其要求10万元侵权赔偿没有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下列证据:证据1、(2019)湘长市证民字第3859号公证书,证据2、第11994991号商标注册证,证据3、第11994995号商标注册证,证据1-3证据内容:原告系第3579889号“”、第11994991号“老百姓”、第11994995号“”,在“推销(替他人)、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项目上享有“老百姓”商标专用权。
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被告并未使用该商标;
对证据3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被告并未在任何地区突出使用该组证据的商标字样。
本院对证据1、2、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证据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长中民三初字第0086号民事判决书,证据5、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证据4、5证据内容:2007年4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原告与案外人的商标侵权案件中,确认原告的“老百姓”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的声誉,并据此将“老百姓”商标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4、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证明目的和关联性有异议,不排除原告在当地发动商标权诉讼案件系为了达到成为驰名商标的目的,并且引起社会矛盾。
本院对证据4、5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证据6、商标局《关于认定“老百姓”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证据7、《中国驰名商标》证书,证据6、7证据内容:2011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商标驰字[2011]第180号文件,认定原告的“老百姓”为驰名商标。
证据1-7证明目的:证明原告为涉案商标的权利人,且老百姓商标曾于2007年、2011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6、7的三性均有异议,公证书是复印件,且无相关经办人员签字。
本院对证据6、7真实性予以认定。
证据8、长沙市长沙公证处(2015)湘长市证民字第154号公证书,证据内容:2001年,《家庭导报》《潇湘晨报》《湖南日报》《长沙晚报》等多家媒体均对老百姓大药房的经营模式及市场知名度进行了大规模报道。
证据9、长沙市长沙公证处(2015)湘长市证民字第432号公证书,证据10、长沙市长沙公证处(2015)湘长市证民字第434号公证书,证据11、长沙市长沙公证处(2015)湘长市证民字第435号公证书,证据9-11证据内容:2005年-2009年期间,《老百姓人》报纸对老百姓进行了大量推广、宣传。
证据8-11的证明目的:原告自2001年持续使用“老百姓”商标,且自2001年起“老百姓”商标为公众熟知。
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8、9、10、11的三性均有异议,公证书系同一家公证处作出,不排除原告为了利用公证的效力,且证明目的超出公证书的公证范围,“老百姓”商标在江西并无知名度,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本院对证据8、9、10、11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证据12、长沙市长沙公证处(2015)湘长市证民字第439号公证书,证据内容: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原告为2002年“诚信经营单位”。
证据13、长沙市长沙公证处(2015)湘长市证民字第436号公证书,证据内容:原告荣获2004年度中国医药零售连锁二十强企业,并在销售业绩排名中荣登第三。
证据14、长沙市长沙公证处(2015)湘长市证民字第437号公证书,证据内容:原告荣获2004年度中国医药零售连锁二十强企业,并在销售业绩排名中荣登第一。
证据15、长沙市长沙公证处(2015)湘长市证民字第438号公证书,证据内容:原告荣获2005年度中国医药零售行业二十强。
证据16、长沙市长沙公证处(2015)湘长市证民字第441号公证书,证据内容:原告的“老百姓”商标被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
证据17、《证书》,证据内容:原告荣登“2006年中国连锁药店百强排行榜”第1名。
证据18、《证书》,证据内容:2009年原告销售额268000万元,荣获“2009年度中国药品零售行业百强企业”第2名。
证据19、《关于湖南老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全国药品零售行业排名的证明》,证据内容:2009年6月,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出具《证明》,证明原告在2004年-2006年的销售额位列全国第一,2007年-2008年的销售额位列全国第二名。
证据20、《证明》,证据内容:2016年6月,湖南省医药流通行业协会出具《证明》,原告在2013年-2015年的销售额均在30亿以上,在湖南省售企业排名中位列第一名。
证据21、《证书》,证据内容:原告荣获“2014年药品流通行业零售企业销售总额排序”第6名。
证据12-21的证明目的:原告在药品零售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力,在全国范围内享有极高知名度。
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2-21的公证书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及合法性有异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且441号公证书超出公证范围,对证据17、18三性有异议,证据19、20、21的三性均有异议。
本院对证据12-16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证据22、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1民初972号民事调解书,证据23、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单,证据22、23证据内容:原告曾就常熟市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获赔25万元。
证明目的:原告商标的受保护记录。
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22、23的三性有异议。
本院对证据22、23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证据24、(2020)赣洪豫证内字第5965号公证书,证据内容:被告不仅将“老百姓”登记为其企业名称对外开展经营,还在其开设的药店店招、店内装潢等多处突出使用“老百姓”字样,其行为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证明目的: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24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
本院对证据2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证据25、公证费发票,证明目的:原告为本案支出公证费800元。
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2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该笔费用实际是否支付不清楚。
本院对证据2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当庭提交在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购买的实物一次性医用口罩,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认为实物确实系在其处购买,对实物没有异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1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西药零售、中药材零售、中药饮片零售、中成药零售等。
2005年,湖南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注册第3579889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推销(替他人),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15年2月20日。
2008年湖南老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受让第3579889号“”商标,2011年8月10日,第3579889号商标变更注册人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现第3579889号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0日。
2015年8月14日,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第1199499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
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8月13日。
2015年8月14日,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第11994995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
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8月13日。
2011年5月27日,“老百姓”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2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第十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2012文本修改,第35类新增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批发服务。
2020年11月16日,南昌智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受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委托刘小娇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公证。
2020年11月17日,江西省南昌市豫章公证处公证员李某和公证人员邹某同刘小娇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购买外一次性医用口罩一包,并将上述所购物品交由公证员保管,公证人员对商铺外观及外部环境进行拍照。
2020年11月19日,公证员李某和公证人员邹某上述所购商品进行封装并贴封交刘小娇保管。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为此次公证支付公证费800元。
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成立于2017年11月22日,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陈桂林。
经营范围为非处方药、处方药;
中药饮片、中成药、抗生素制剂、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预包装食品、卷烟零售。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第3579889号“”、第11994991号“”、11994995号“”商标专用权;
二、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三、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案中,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第3579889号“”、第11994991号“”、第11994995号“”商标专用权。
第3579889号“”商标核准使用服务类型为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批发服务。
第11994991号“”、第11994995号“”商标核准使用类型为服务类,具体包括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
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作为经营各类药品等其他药用制剂零售的企业,未经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在其店招上使用“老百姓大药房”字样,“大药房”字样下使用LAOBAIXINGPHARMACY英文字母,其使用的老百姓字样读音与第3579889号“”、第11994991号“”商标中文文字和读音、含义相同,店招文字和拼音组成整体结构与第11994995号“”商标相似,容易使公众对永丰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特定服务产生混淆和误认,可以认定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的行为侵犯了第3579889号“”、第11994991号“”、第11994995号“”商标专用权。
对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本案中,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对第3579889号“”商标,并且于2011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老百姓”作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字号,已经被注册成为商标并认定为驰名商标,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作为向公众出售药品等的企业,与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同业竞争的关系,其擅自使用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字号,客观上会导致公众对其提供的服务或销售的商品与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产生特定联系,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的行为构成对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
对于争议焦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花费公证费800元,对其为制止侵权行为实际支付的合理开支予以支持。
本院综合以上情况和侵权行为的性质、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酌定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综上所述,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诉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立即停止对第3579889号“”、第11994991号“”、第11994995号“”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立即停止使用带有“老百姓”文字的企业名称;
三、被告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四、驳回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负担2000元,由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肖建文审判员 胡 婧审判员 刘 静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丹妮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赣08知民初26号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82853875C。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娇,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经营场所江西省永丰县龙冈畲族乡龙冈村委会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MA36XRYU3T。
投资人:陈桂林,男,汉族,1993年9月9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被告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的投资人陈桂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第3579889号“”、第11994991号“老百姓”、第119949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带有“老百姓”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老百姓”相同或近似的字样;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人民币拾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在全国率先推出“平价药房”经营模式,从事药品销售的连锁零售企业。
2004年,原告的销售额激增至18.2亿元,一举夺得了全国连锁药店和利润的双料冠军。
2010-2014年,原告连续五年获得“中国药品零售企业综合竞争力百强第一名”。
2015年,原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上市首日开盘即涨停。
发展至今,原告已成功开发了湖南、陕西、浙江等22个省级市场,拥有门店5000多家,成为当下国内最具影响力的药品零售企业之一。
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
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项目上,原告曾先后于2005年2月、2015年8月获准注册第3579889号“”、第11994991号“老百姓”、第11994995号“”商标。
自2001年起,原告便在其门店店堂、宣传物料、媒体广告中等多处广泛使用“老百姓”“老百姓大药房”商标,并通过许可使用等方式,将“老百姓”“老百姓大药房”商标的使用延及子公司及门店,该商标也由此为公众所熟知。
2006年12月,第3579889号“”商标被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此后又先后于2007年和2011年分别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开设的药店店招及经营场所等多处突出使用了“老百姓”字样,并将“老百姓”登记为其企业字号对外开展经营。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应当知晓原告“老百姓”商标的知名度,但其仍在相同的服务类别突出使用“老百姓”字样,其行为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
除此之外,被告还将原告在先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老百姓”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恶意,客观上会致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关联。
因此,被告的行为还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辩称,一、其不存在侵犯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的字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办理营业执照;
2、老百姓作为普通名词,显著性弱,在中国没有知名度;
3、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仅在店招上使用了“老百姓”字样,原告诉称其在店内及营业场所多处突出使用“老百姓”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3579889号“”商标核定范围也没有包括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没有在商品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仅在其药店名称上使用,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4、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使用的“老百姓”字样与原告的第3579889号“”、第11994991号“老百姓”、第11994995号“”商标在字体、字形和颜色上均不一致。
二、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没有依据。
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位于乡镇,且店铺面积小,营业额低,原告的“老百姓”商标宣传范围小,没有达到人人熟知的程度,其要求10万元侵权赔偿没有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下列证据:证据1、(2019)湘长市证民字第3859号公证书,证据2、第11994991号商标注册证,证据3、第11994995号商标注册证,证据1-3证据内容:原告系第3579889号“”、第11994991号“老百姓”、第11994995号“”,在“推销(替他人)、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项目上享有“老百姓”商标专用权。
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被告并未使用该商标;
对证据3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被告并未在任何地区突出使用该组证据的商标字样。
本院对证据1、2、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证据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长中民三初字第0086号民事判决书,证据5、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证据4、5证据内容:2007年4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原告与案外人的商标侵权案件中,确认原告的“老百姓”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的声誉,并据此将“老百姓”商标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4、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证明目的和关联性有异议,不排除原告在当地发动商标权诉讼案件系为了达到成为驰名商标的目的,并且引起社会矛盾。
本院对证据4、5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证据6、商标局《关于认定“老百姓”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证据7、《中国驰名商标》证书,证据6、7证据内容:2011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商标驰字[2011]第180号文件,认定原告的“老百姓”为驰名商标。
证据1-7证明目的:证明原告为涉案商标的权利人,且老百姓商标曾于2007年、2011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6、7的三性均有异议,公证书是复印件,且无相关经办人员签字。
本院对证据6、7真实性予以认定。
证据8、长沙市长沙公证处(2015)湘长市证民字第154号公证书,证据内容:2001年,《家庭导报》《潇湘晨报》《湖南日报》《长沙晚报》等多家媒体均对老百姓大药房的经营模式及市场知名度进行了大规模报道。
证据9、长沙市长沙公证处(2015)湘长市证民字第432号公证书,证据10、长沙市长沙公证处(2015)湘长市证民字第434号公证书,证据11、长沙市长沙公证处(2015)湘长市证民字第435号公证书,证据9-11证据内容:2005年-2009年期间,《老百姓人》报纸对老百姓进行了大量推广、宣传。
证据8-11的证明目的:原告自2001年持续使用“老百姓”商标,且自2001年起“老百姓”商标为公众熟知。
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8、9、10、11的三性均有异议,公证书系同一家公证处作出,不排除原告为了利用公证的效力,且证明目的超出公证书的公证范围,“老百姓”商标在江西并无知名度,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本院对证据8、9、10、11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证据12、长沙市长沙公证处(2015)湘长市证民字第439号公证书,证据内容: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原告为2002年“诚信经营单位”。
证据13、长沙市长沙公证处(2015)湘长市证民字第436号公证书,证据内容:原告荣获2004年度中国医药零售连锁二十强企业,并在销售业绩排名中荣登第三。
证据14、长沙市长沙公证处(2015)湘长市证民字第437号公证书,证据内容:原告荣获2004年度中国医药零售连锁二十强企业,并在销售业绩排名中荣登第一。
证据15、长沙市长沙公证处(2015)湘长市证民字第438号公证书,证据内容:原告荣获2005年度中国医药零售行业二十强。
证据16、长沙市长沙公证处(2015)湘长市证民字第441号公证书,证据内容:原告的“老百姓”商标被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
证据17、《证书》,证据内容:原告荣登“2006年中国连锁药店百强排行榜”第1名。
证据18、《证书》,证据内容:2009年原告销售额268000万元,荣获“2009年度中国药品零售行业百强企业”第2名。
证据19、《关于湖南老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全国药品零售行业排名的证明》,证据内容:2009年6月,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出具《证明》,证明原告在2004年-2006年的销售额位列全国第一,2007年-2008年的销售额位列全国第二名。
证据20、《证明》,证据内容:2016年6月,湖南省医药流通行业协会出具《证明》,原告在2013年-2015年的销售额均在30亿以上,在湖南省售企业排名中位列第一名。
证据21、《证书》,证据内容:原告荣获“2014年药品流通行业零售企业销售总额排序”第6名。
证据12-21的证明目的:原告在药品零售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力,在全国范围内享有极高知名度。
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2-21的公证书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及合法性有异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且441号公证书超出公证范围,对证据17、18三性有异议,证据19、20、21的三性均有异议。
本院对证据12-16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证据22、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1民初972号民事调解书,证据23、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单,证据22、23证据内容:原告曾就常熟市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获赔25万元。
证明目的:原告商标的受保护记录。
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22、23的三性有异议。
本院对证据22、23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证据24、(2020)赣洪豫证内字第5965号公证书,证据内容:被告不仅将“老百姓”登记为其企业名称对外开展经营,还在其开设的药店店招、店内装潢等多处突出使用“老百姓”字样,其行为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证明目的: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24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
本院对证据2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证据25、公证费发票,证明目的:原告为本案支出公证费800元。
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2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该笔费用实际是否支付不清楚。
本院对证据2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当庭提交在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购买的实物一次性医用口罩,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认为实物确实系在其处购买,对实物没有异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1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西药零售、中药材零售、中药饮片零售、中成药零售等。
2005年,湖南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注册第3579889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推销(替他人),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15年2月20日。
2008年湖南老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受让第3579889号“”商标,2011年8月10日,第3579889号商标变更注册人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现第3579889号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0日。
2015年8月14日,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第1199499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
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8月13日。
2015年8月14日,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第11994995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
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8月13日。
2011年5月27日,“老百姓”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2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第十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2012文本修改,第35类新增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批发服务。
2020年11月16日,南昌智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受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委托刘小娇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公证。
2020年11月17日,江西省南昌市豫章公证处公证员李某和公证人员邹某同刘小娇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购买外一次性医用口罩一包,并将上述所购物品交由公证员保管,公证人员对商铺外观及外部环境进行拍照。
2020年11月19日,公证员李某和公证人员邹某上述所购商品进行封装并贴封交刘小娇保管。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为此次公证支付公证费800元。
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成立于2017年11月22日,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陈桂林。
经营范围为非处方药、处方药;
中药饮片、中成药、抗生素制剂、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预包装食品、卷烟零售。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第3579889号“”、第11994991号“”、11994995号“”商标专用权;
二、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三、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案中,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第3579889号“”、第11994991号“”、第11994995号“”商标专用权。
第3579889号“”商标核准使用服务类型为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批发服务。
第11994991号“”、第11994995号“”商标核准使用类型为服务类,具体包括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
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作为经营各类药品等其他药用制剂零售的企业,未经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在其店招上使用“老百姓大药房”字样,“大药房”字样下使用LAOBAIXINGPHARMACY英文字母,其使用的老百姓字样读音与第3579889号“”、第11994991号“”商标中文文字和读音、含义相同,店招文字和拼音组成整体结构与第11994995号“”商标相似,容易使公众对永丰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特定服务产生混淆和误认,可以认定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的行为侵犯了第3579889号“”、第11994991号“”、第11994995号“”商标专用权。
对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本案中,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对第3579889号“”商标,并且于2011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老百姓”作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字号,已经被注册成为商标并认定为驰名商标,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作为向公众出售药品等的企业,与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同业竞争的关系,其擅自使用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字号,客观上会导致公众对其提供的服务或销售的商品与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产生特定联系,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的行为构成对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
对于争议焦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花费公证费800元,对其为制止侵权行为实际支付的合理开支予以支持。
本院综合以上情况和侵权行为的性质、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酌定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综上所述,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诉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立即停止对第3579889号“”、第11994991号“”、第11994995号“”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立即停止使用带有“老百姓”文字的企业名称;
三、被告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四、驳回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永丰县龙冈老百姓大药房负担2000元,由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