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6192号原告:上海喜士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301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徐玲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雷斯,上海迅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逸苏品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综合交通枢纽F2地块洗车客运站负一楼南侧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合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喜士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逸苏品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喜士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明确表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喜士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喜士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8元减半收取644元,由原告上海喜士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