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937号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方亚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建中,台州市中唯专利事务所专利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群,广东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雪立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
法定代表人:朱金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华,博兴盛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雪立方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