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1598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镐荣,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长均,女,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紫恒,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长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