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278号原告:珠海巧力林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雪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华,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艳,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市仁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王永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加华,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静,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巧力林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市仁达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巧力林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1元,减半收取计1920元,由原告珠海巧力林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