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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35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开发区通城好又多超市中华园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83民初17935号
案件名称17935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开发区通城好又多超市中华园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通城好又多超市中华园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793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欢欢,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开发区通城好又多超市中华园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中华园街道孔巷社区百灵佳苑**幢**号。

经营者:涂爱仙,女,1984年11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宣锋,系涂爱仙丈夫。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开发区通城好又多超市中华园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就本案纠纷已经达成和解,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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